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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核准取消许可

发布时间:2020-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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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取消29项行政许可事项,下放4项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层级,并明确了相应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其中“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核准”;“限额以下外商投资民航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被纳入《决定》取消的29项行政许可事项中。

根据《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核准”取消许可,改为备案。民航部门和有关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建立健全非经营性通用航空备案制度。依法严格实施航空器适航管理和国籍登记、航空器驾驶员资质管理、航空电台执照管理、飞行计划管理、飞行过程监控管理等。健全安全监管体系,完善有关管理系统,推进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加强跨部门信息共享。

2.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等方式加强监管,督促落实非经营性通用航空保险制度。加强民航部门与空管部门、公安机关的工作衔接,联合实施低空飞行安全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3.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行业禁入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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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限额以下外商投资民航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取消许可后,民航部门和有关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依法严格实施“规定权限内对新建、改建和扩建民用运输机场的审批和审核”“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核发”“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等行政许可。

2.依法对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项目进行外商投资安全审查,严格落实《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关于外商投资民用机场、公共航空运输公司、通用航空公司、机场塔台等的特别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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